为了规范教育收费,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徐汇区教育局2005学年“一费制”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我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给予行政处分。
1.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;
2. 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,扩大收费范围的;
3. 违反规定以择校费、赞助费、捐资助教款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;
4.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,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;
5.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、课外读物、报刊杂志的;
6.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、不纠正的;
7. 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、项目、范围和标准的;
8. 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;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;
9. 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。
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